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三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宿舍**座**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晋江市市政园林局发布晋江市崎山山地自行车公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135560591元,其中可竞争费用人民币127207892元,不可竞争费用人民币8352699元,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潘某某(已判决)为中标该项目,让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帮其介绍具备资质的绿化工程公司供其挂靠,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明知潘某某要进行围标的情况下,帮其介绍东阳市中驰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艺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立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好山好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深富华园艺有限公司、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南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公司供其挂靠,并介绍高某某(已判决)挂靠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潘某某围标团队,由潘某某统一预设各投标公司投标报价,最终导致该项目由厦门市佳桦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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