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温州**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州**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阿琼,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温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就温州市**公园提升工程景观雕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作为温州**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获悉这一消息后,为提高中标几率,安排温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温州**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又挂靠了温州**装饰有限公司,同时参加该工程投标,通过公司员工曹某某、任某某等人统一支付标书费用、投标保证金、设定投标报价、集中抬高报价等方式,在投标中围标串标。2018年4月13日,该工程开标后,温州**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980906.88元的报价中标。另一参与投标的台州**铜艺有限公司被列入第二中标候选人。涉案工程现已由温州**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5月27日,台州**铜艺有限公司对林某某及三家公司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人曹某某、任某某、徐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陈某某、伍某某、徐某丁、罗某某、徐某戊、安某某、严某某、李某乙、戴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招投标材料、参保证明、记账凭证、工资表、公司登记情况、章程、银行流水、谅解书、城投公司情况说明、景观协会申请、工商联函、听证记录等证据材料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为温州**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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