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2********,汉族,大学文化,广东**1美学灯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中心副经理,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号。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2018年10月12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龙南县城市管理局向龙南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实施龙南2016城市景观亮化工程项目”的请示,县人民政府以龙府办批【2016】760号文件批复:1、同意实施该工程,县旅游投资公司为业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为建设责任单位;2、项目工程、设计费以估算价约3895万元为最高限价。县城市管理局收到批复后,经研究决定将该项目交给下属单位路灯管理所具体负责。
2017年1月13日,县城市管理局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该公司驻龙南办事处员工郑某某具体负责招标代理工作。
陈某某知悉项目情况后决定参加投标。为提高中标概率,他要求徐某某找几家公司来陪标。徐某某安排李某某联系了江苏**2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来陪标,陈某某联系了福建**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公司”)来陪标。同时陈某某邀约山东**4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与**1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1公司付了“陪标费”给**2公司和**3公司(两家公司各两万元),参与陪标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1公司承担。
2017年1月19日,龙南2016城市景观亮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李某某分别以**1公司、**2公司、**3公司的名义安排人员购买到投标文件,后由林某某安排员工制作了设计方案。
参与开标前,**1公司分别将5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至**2公司、**3公司账户,**2公司、**3公司再以公司名义转入龙南县投标保证金财政专户。
2017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龙南2016城市景观亮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在龙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到现场参加开标的有八家公司,其中包括**1和山东**4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2公司、**3公司。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和其他三家公司的相关人员都到场参加。这次开标因招标文件价格无法计算结果导致流标。
2017年2月22日,龙南2016城市景观亮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第二次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挂网招标,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再次联合**2公司、**3公司参加投标,最终由**1公司以3824.89万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中标后该工程由李某某负责管理施工,2017年12月20日峻工并通过验收。该工程2018年7月27日被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景观照明专业委员会评为2017年度中国景观照明亮化工程奖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等奖。
本院认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1、从行为方式来看。**1公司是以串通两家公司陪标并支付“陪标费”的方式来串标的,标书都是**1公司制作的,挂了两家公司的名义,之前几家公司并没有约定投标价格。这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价格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或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这几种行为方式相较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
2、从主观方面来看。**1公司找其他公司陪标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中标的概率,取得招标的工程自己施工,并非想以卖标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这一点有以下证据证实:
李某某供述摘要:“我们找这两家公司陪标有两个原因,第一是**2公司在之前中了总规的标,我们觉得他们中标的希望很大,所以才找他们签了协议,万一是**2公司中标,我们就付陪标费和设计费给他们,工程由我们来做。第二是担心刚过完年没公司去投标,怕流标,所以找了这两家公司去陪标,也是为了让我们公司中标。”(证据二卷P57-58)
林某某供述摘要:“找这两家公司陪标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我们害怕这个标到时候因为投标家数不够而流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审核另两家公司的标书控制评标分数。”(证据二卷P89)
3、从决定中标的因素来看。该项目是采用EPC模式综合评分法招标,由9名专家委员会委员对参与投标的公司按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方案创新设计等13项标准逐项打分,总分最高者中标,招标形式客观公正。中筑天估公司94.88分,排名第1,**2公司排名第6,**3公司排名最末。**1公司得分超出第2名14分,由此可见**1公司能够中标,本身是有一定实力的,并非仅仅依靠两家公司的陪标行为。
4、从行为后果来看。该项目标底为3985万元,**1公司的中标价为3824万元,低于标底。**1公司中标后,从2017年2月开始施工,当年12月峻工并通过验收。该工程2018年7月27日被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景观照明专业委员会评为2017年度中国景观照明亮化工程奖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等奖;该公司2019年12月被龙南县城市管理局评为“最佳施工企业”。**1公司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项目峻工后通过了验收,获奖情况可以说明工程质量较好,目前政府还应支付工程款652万元,可以说没有对招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5、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来看。2017年9月,**1公司作为投资牵头人在龙南县赣州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成立了中照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2.5亿元,是龙南的重点项目,目前已完成第一期工程建设,第二期工程项目在继续投资建设中,对龙南的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
6、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形势要求来看。根据中央“六稳”“六保”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9点,在办案中要充分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既适应形势要求,也利于实现法律、法治、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林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8、林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