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检刑不诉〔2021〕7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2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委**组**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晓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30日两次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16日、2021年1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20年9月5日至9月19日、2020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2021年1月31日至2月14日)。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李晓明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银行等银行的银行卡十张和U盾,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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