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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白龙桥镇金龙路93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经告知被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婺城区白龙桥镇马海地村金龙路十字路口一根电线杆上发现一个办证广告,通过该广告联系上的一办假证的陌生男子,约定好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假的居民户口簿,后林某某同该陌生男子在**白龙桥镇横大路村外围一条小路边完成交易。2019年9月10日,林某某携带该本假居民户口簿在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使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0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户主姓名林某某,户号012005138的“居民户口簿”上的“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办证中心户口专用(3)”红色印文与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办证中心出具的“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办证中心户口专用(3)”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印的。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证据有:1、物证:假的户口本;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3、被告人林某某的某某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情节较轻,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本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以及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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