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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2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香洲区驾驶粤C01*****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前河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粤联驾校前山总部路段时,与同方向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珠海市交警支队香洲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及所在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4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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