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时13分,陈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93mg/100mL)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机场连接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晋江市**镇新店灯控路口,停在停止线以内等待直行方向的红灯,绿灯亮时,陈某某驾车驶入路口,遇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780kg,实载25720)沿绿洲路由东往西行驶于靠路中第一车道左转弯闯红灯驶入路口,双方避让不及,致摩托车前部在路口与货车左侧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向出警民警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6384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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