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组,现住原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粤K1****小型轿车,途径铜肖线茂南区**镇**村委会路段时,与骆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骆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电动车乘客肖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谅解。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适用和解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院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