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85********,汉族,职高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川*****教练车行驶至泸州市江阳区**路中坝人行横道路段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某、罗某某相撞,导致被害人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受损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近亲属预先垫付丧葬费六万元、赔偿四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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