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81********,汉族,初中,广西**,住广西陆川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号牌为桂KB8****的重型自卸货车沿X672线由石角镇往廉江市区方向行驶,11时许,行至X672线27KM+700M石角镇三合村路口处时,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郑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又积极对被害人方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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