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55********,汉族,文化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4日16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号牌粤R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远往山塘方向行驶,行至X365线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山塘村委会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被害人欧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且不符合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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