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52********,土家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退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9时57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驾驶鄂E*****中华牌小型汽车由五峰集镇沿351国道往湾潭集镇方向行驶至北风垭隧道内时,将同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并搭载贺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贺某某死亡、张某某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林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刑事和解书、谅解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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