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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五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学院**系**专业学生,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花园**期**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4日、6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9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车牌为仓山******号的两轮电动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环路东侧辅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洪塘新城路段时,在超越被害人张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晋安******号两轮电动车的过程中,林某某的电动车后部所载的“土野汇”外卖箱子左侧与张某某的电动车右侧转向把手手套外侧发生刮擦,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和其本人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16日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当日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并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亲属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福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身份信息、电动车信息、福建省立医院南院放射科CT检查报告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人罗某某自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成员调查表、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死亡原因法医学鉴定、车辆性能鉴定、碰撞痕迹鉴定;

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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