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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7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福昆线由福清市宏路街道往福清市镜洋镇方向行驶,以时速约86km/h的速度行驶至限速为60km/h的镜洋镇上店村路口路段时,遇被害人林某丙在其轿车行驶方向前方的人行横道上从右往左行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右打方向避让不及,致闽******轿车车身前侧左部碰撞被害人林某丙身体,造成轿车受损及被害人林某丙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一方与被害人林某丙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除车辆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84954元外,另一次性赔偿了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林某丙近亲属对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信息、接处警信息单、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谅解书、三方调解协议、收条、银行交易流水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方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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