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皖******号“大众”轿车,沿颍上县**镇**社区由北向南行驶至**超市门前十字路口路段时(**路),与由东向西尤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尤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14日经鉴定尤某某系车祸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同年10月21日,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林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而且拨打了120,履行了救助义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尤某某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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