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永泰县**合作联社职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苑**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日7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闽A*****小型轿车(系其女朋友潘某某所有)沿G355线由永泰县梧桐镇往永泰县嵩口镇方向行驶,行经嵩口观音亭路段一个右转弯道时,因车辆打滑冲到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邱某某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邱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2020年6月12日死亡。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邱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邱某某近亲属人民币70万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62万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系偶犯、初犯,过失犯罪,已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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