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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0********,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4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湘HA***1重型厢式货车,沿益沅一级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沅江市胭脂湖办事处十里坪路口时,因疲劳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由南往北方向陈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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