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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7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晋江市深安线由西往东行驶于靠路中第一车道,至晋江市**镇**村路段,临近发现被害人柯某某由路右侧沿人行横道往路中绿化隔离带缺口跑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刹车避让不及,致小型轿车前部在人行横道上碰撞被害人柯某某,造成被害人柯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要求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向处警民警投案。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柯某某符合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晋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柯某某无责任。2020年11月24日、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分别赔偿被害人柯某某家属人民币460000元及10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投案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尸表检验笔录和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经过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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