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厦门**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B2****小型汽车从联创IBIZA酒吧出发,沿延寿路由莆田市第四中学往市体育场方向行驶,途经延寿路莆田附属医院路段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拨打120并跟随救护车送张某甲前往莆田附属医院并在医院等候,后民警到达医院带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35.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131万元并取得谅解。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劝投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于2020年10月21日陪同陈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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