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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8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社区**-**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23时08分左右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新Q3****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阿克苏市江南大道由北江南大道由北向向南(超载)超速行驶(时速66km/h,限速40km/h)时,碰撞停驶在该路段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及受害人加某某、阿某某,致受害人加某某当场死亡,阿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加某某、阿某某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

1142966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林某某系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完毕,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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