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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罪)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分宜县**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村委**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黄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赣K7****白色大众牌小轿车从分宜县杨桥镇土坎下村委出发,沿S309省道行驶,准备去高岚集镇一饭店吃饭,当行驶至分宜县高岚乡泗背村委会门口路段时,撞倒横穿马路被害人胡某某,造成被害人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胡某某的儿子黄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拨打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待,后随交警到分宜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10月9日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因胸腹部外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10月22日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不承担责任。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胡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书,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即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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