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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罪)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住柘荣县**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8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柘荣县双城镇荣华路往前山村方向行驶,途经仙屿公园屿南路路万客隆酒家门口路段,碰撞行人叶某某,造成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死亡。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未注意避让行人是造成该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通过没有信号灯及人行横道的路口,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现场报警并于2020年9月9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9月21日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0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荣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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