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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海口市琼山区**部老干组工勤人员。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文瑞,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389323999。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

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人向海口市规划局举报,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项目的报建过程中,存在伪造公证书的情况,导致海口市规划局撤销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项目搁浅至今,导致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约3000万元(其中包括该公司己支付34户主的土地押金约 950万元,前期项目投入约1200万元,打桩费用约 600万元),损失严重。经查,1992年左右,林某某向原琼山县**局购买了登记在 “王某某”(假名)名下的土地。2011年,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报建过程中需要提交“王某某”的土地档案材料,因海口市国土局遗失了“王某某”的土地档案材料,林某某于2011年9 月到海口市南大桥下用自己的照片伪造了“王某某”的身份证,并提交给海口市国土局补办了王某某的土地档案材料,随后林某某将材料提交给开发商,造成开发商前期投入约2160万元,项目仍空置无进展。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1年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而未过追诉时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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