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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51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街道****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璐,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临海市**镇经营**公司期间,为了与欧美商业代表达成贸易销售合同,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浙江**公司、张家港市**公司等公司、企业印章9枚。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汛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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