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璐,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临海市**镇经营**公司期间,为了与欧美商业代表达成贸易销售合同,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浙江**公司、张家港市**公司等公司、企业印章9枚。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汛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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