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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2号

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务工,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承接垃圾处置业务,通过龙湾一带的印章店伪造了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章,后以**公司名义与昆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转移处置协议》,并在协议上盖伪造的**公司印章。后因**公司不能承接外地生活垃圾的处置业务,上述协议失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施某甲、施某乙、孙某某的证言、《生活垃圾转移处置协议》复印件、《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书》、《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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