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园**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园**座**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欲购买福州市台江区**街道**园**单元,为缴纳较低的购房税和获得较高额度的贷款,向中介人员(另案处理)提供其本人的证件照片及身份信息,并以人民币2000元让中介人员伪造其本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2018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持该《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台江分中心申请办理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街道**园**单元的房产转移登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台江分中心办理处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系伪造,当场予以没收,并向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出具了假证没收单。
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材上的“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的“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宁化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林某某通过本院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