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信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 年8 月份开始,林某某在林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通过QQ、微信等方式从林育涛、“夜色气人”(具体身份待查)、“战狼”(具体身份待查)、“蓝月自助”(具体身份待查)、“挽歌朽年”(具体身份待查)、“爱猫”(具体身份待查)处购买非实名注册微信号和实名注册微信号,再通过QQ、微信招揽客户,利用一款名为“大神辅助”的软件,转手加价出售所购微信号,截止被公安机关抓获累计向21 名客户出售非实名微信号416 个,实名注册微信号351 个,盈利1 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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