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四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8********,汉族,专科文化,海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海口省海口市龙华区**社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经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1日被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 10月12日、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1月至今,海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甲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建立名为“**” 资金支付结算平台,为私服游戏公司等非法行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通道。海南**公司(空壳公司)作为资金接收方,再将非法获利金额转移至海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平台上下游资金支付结算的费率差进行非法牟利(收取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符某甲、符某乙为以上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自2018年11月份担任公司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平台的客服,参与违法犯罪数额人民币288559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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