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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中共党员,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626日被刑事拘留,72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2012年9月开始使用光大银行光大乐惠金信用卡(卡号:48169900********),多次恶意透支,截止2018年12月24日共拖欠银行人民币599709.7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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