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三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路**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1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本院对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2012年7月在**银行**支行申请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卡号为62590**********),其使用该卡用于日常消费,该卡自2017年10月开始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持卡人仍未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案发后,已归还信用卡逾期金额共计196442.5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退赃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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