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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中国农业银行丰门岭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63758********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为25万元,林某某自办得该卡使用至今欠款总额度为154560.38元(本金118961.32元,利息27383.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215.94元),经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至2017年3月6日始,多次催收,林某某仍未将卡号为463758********的信用卡欠款还清。直至2018年12月18日,才还清了所有透支款。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透支款项,具有良好悔罪表现。属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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