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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曾用名林*,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6********,汉族,中专文化,系广东省**社会事务办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919**********。其领取到该张信用卡并激活后就开始使用,从2018年4月份起就通过跨行POS机消费的形式进行透支,截止2018年11月22目透支本金人民币59938.68元,至2019年7月3日,透支产生利息为人民币7708.3元,相关费用为人民币9166.6l元,合计欠款人民币76813.59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透支出现逾期不还款后,经银行采取多种方式催收,且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但其一直拒绝还款且变更了手机号码(没有告知银行)逃避银行催收。2019年9月7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0日,林某某的家属为其退还了透支银行的本息款76813.59元,银行也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归还恶意透支的全部本金及利息等费用,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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