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通行证的情况下,以务工经商为由,先后四次以逃避边防检查的方式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出境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缅甸小勐拉有赌博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材料、人员档案、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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