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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教育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121991********,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5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滨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崂山区浦里村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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