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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58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广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1022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时29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号牌为粤A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截查。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0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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