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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学生,住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2020年6月9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O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1月5日2时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镇村道**大道改造工程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的酒精浓度定量检测为147.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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