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03时15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茂(临电)名D8****号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由东往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林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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