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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林进鑫)(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公诉刑不诉〔20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学生,户籍地福建省**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大学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4时30分许,被不诉人林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陕******”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集美北大道软件园三期路段时碰撞路中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及本人受伤的损害后果。经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O2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两轮摩托车悬挂的“陕******”号牌系伪造。

2018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公安机关提供及出具的人员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立功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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