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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19〕16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汉族,**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L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与江湾路交界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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