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8********,汉族,文盲,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定:
2020年6月19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驾驶一部闽******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道路行驶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长远路粮站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时的体内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为95.8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