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长泰县**镇**路**号**室,现住福建省长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Q****”号小型轿车,从本市中交和美新城出发,行驶至杏林高速收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 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申请书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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