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31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JY****的小型汽车在城区行驶,当行驶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玉河路国元大酒店路段时,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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