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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日照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驾驶鲁LK****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海滨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滨四路与天津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主动完成30小时的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单位同意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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