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常德市武陵区城管局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巷**巷**号**号**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本市区**大道与**路交汇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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