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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桂B****7号小型轿车,在鹿寨县**镇**大道**音乐餐吧门前人行道上倒车时,车辆左后角与邓某某驾驶启动后准备行驶的桂B****0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鹿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鹿寨县中医院抽取血液,经检测,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7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惠惠,曾用名林慧慧,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70127206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鹿寨镇龙田村下范屯1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惠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惠惠驾驶桂B21H27号小型轿车,在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美食城麓湖里音乐餐吧门前人行道上倒车时,车辆左后角与邓玉强驾驶启动后准备行驶的桂B59E00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鹿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被不起诉人林惠惠到鹿寨县中医院抽取血液,经检测,林惠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7mg/100ml。

本院认为,林惠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惠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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