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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汉族,小学文化,三明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出生地福建省**市,住福建省**县**镇**小区**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应朋友之邀到****酒店999包厢饮酒,酒后林某某叫朋友赖某某帮助驾驶其事先停放在****大厦公共停车场**公司门前天桥边的车牌号为闽DH****小型轿车,送其回住处。到达停车位置后,林某某发现自己的车后被其紧挨的一辆车牌号为闽GD****雪铁龙轿车塞堵,车前方无道路可行驶,造成车辆无法开出。林某某便叫代驾赖某某先行回家,自己明天再来开车。随后,林某某发现自己的车辆停放位置不正,担心与别的车辆发生刮蹭,遂驾驶车辆进行挪位。在挪动车位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林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停在其尾部的雪铁龙轿车发生刮擦,造成雪铁龙轿车轻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受损车主发现自己的车辆被刮擦后,随即报警,交通民警接警后即到达事故现场,林某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明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发生事故当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02mg/100ml。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收条、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5.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同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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