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19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籍地浙江省**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晚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U****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育才路向旭路交叉口以北50米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民警察证复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全国、全省违法犯罪人员系统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结果单,证人来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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