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2时45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浙G*****小型汽车沿金华市金东区**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高速桥洞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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