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2********,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1时32分许途经海滨大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中学(原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89mg/100ml。提取林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55.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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