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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号,住福州市仓山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A****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出发,行驶至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6.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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